青島公積金封存后如何提取公積金?
青島公積金封存后如何提取公積金?依據青島公積金管理中心地方政策, 非本市戶籍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,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,賬戶封存滿半年的,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,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。
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、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,并監督執行。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:(一)依據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,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,并監督實施。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,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,并出具提取證明。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,并通知申請人;準予提取的,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。
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:(六)非本市戶籍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,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,賬戶封存滿半年的
上一篇:青島如何提取公積金30000?
欄目索引
相關內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