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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關于租賃住房住房公積金有關事項的通知
      各處、室:
       
      II為支持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租房,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退出租賃住房業務,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       
      。租賃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

      1。職工未提供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的,每人每年提取金額不超過8400元。

      2。職工提供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的,支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租金支出,職工及配偶每月最高支取金額不得超過2500元。

      3。在本市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,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。
       
      二、加強租賃住房提取核銷
       
      繳存職工應當憑真實的租賃行為和證明材料,按照本市有關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租賃住房提取情況的審核,并嚴格核實從業人員的租賃行為和證明材料。對以偽造證明材料、虛構租賃行為、隱瞞事實等手段非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。一、根據《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》和《我市信用評價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責令從業人員限期返還騙取的資金,納入失信信息管理范圍,并在5年內取消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和貸款業務的資格。逾期不退回的,通知員工所在單位,納入社會信用評價范圍,并實施聯合懲戒措施。
       其他未完成的工作
      ,按照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       本通知自2021年5月7日起生效,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。